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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四川成都集体户转个体要满足什么流程
释义
    成都集体户口户转成个体户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持有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以及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所需资料包括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房屋产权证、工作单位集体户口证明、人事档案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出具
    法律分析
    成都是一个集体户口户想要转成个体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持有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以及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的证件,如:房本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二、所需条件
    1、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含未拿到产权证但已经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
    2、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
    3、人事档案已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转出的;
    三、所需资料
    1、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已有户口的提供)(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
    4、《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物管开具的入住证明)等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
    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入户地住房系农村地区的提供)(原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四、由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的途径
    1、个人在当地有房产的,可以将户口迁入房产处;
    2、配偶为当地家庭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集体户转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制个体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首先,集体户的成员需全部同意转变为个体户,并签署《集体户转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制个体户的申请》。
    其次,转变后的个体户应向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 集体户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 集体户成员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 转变后的经营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转变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5. 转变后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 转变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7. 集体户成员的劳动能力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8. 集体户成员的慢性病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如材料齐全,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在15日内审核通过,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审批。
    审批通过后,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向转变后的个体户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总之,集体户转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制个体户需要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结语
    成都集体户口户想要转成个体户,需满足四个条件。首先持有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以及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然后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证件,如房本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接着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最后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此外,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证明、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证明、人事档案已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转出的证明,以及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若申请人符合条件,则可以通过个人房产将户口迁入房产处,或者将户口迁至配偶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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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2: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