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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如何规定举证责任的倒置
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定包括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等。
    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法律规定有下列几种: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4、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5、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环境侵权行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证明的事项有:
    1、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2、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故法律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降低了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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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