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你所谓的证据很充分,可能仅仅停留在数量上多,但是并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或者你的证据不能使法官排除合理怀疑亦或者不能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的可能性(这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 第二,因为证据类型的不同,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证明力有大小之分; 第三,你有证据,对方当事人可能也有证据,证明力或者证据数量上具有比你明显的优势(优势证据原则)。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显然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有所弱化。但是其仍然在影响案件结果方面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最好在开庭后,法院提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依然要重新鉴定。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