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如何处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税务处理合并后的内容。企业合并后,各方的债权和债务由被合并企业或新设企业继承,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可按照一定规定办理。具体来说,纳税人待遇方面,被吸收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事项由存续企业继承;新办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办企业为纳税人。在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合并后的资产不能以企业评估的资产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和 法律分析 税务处理合并后的内容不受清算程序的影响。企业合并后,各方的债权和债务由被合并企业或新设企业继承。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纳税人待遇;被吸收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事项由存续企业继承。新办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办企业为纳税人。企业合并前的未结税务,由新企业继承。第二,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合并后的资产不能以企业评估的资产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和折旧,以实现企业合并。按企业合并前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资产净值计提折旧。在被合并企业会计损益核算中,按照评估价格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并相应计提折旧的,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无论采取何种合并方式,企业都不是新企业,不应享受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2。企业合并前,一律享受定期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期满的企业,合并后不再享受减免税。合营企业合并前,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合营期满不享受优惠,剩余期限相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继续享受优惠,直至期满。企业合并前,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直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纳税。4弥补亏损的处理1。企业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重组。被吸收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当分别弥补损失。合并前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以后年度的营业收入弥补,但被吸收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收入弥补亏损,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企业的收入弥补亏损。企业以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方式合并,被吸收的企业按照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义务人资格的,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被合并企业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期的剩余期限内逐年弥补。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因合并等原因变更名称时,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前,需要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在税务合并后,纳税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以确保税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结语 企业合并后的税务处理不受清算程序的影响,各方的债权和债务由被合并企业或新设企业继承。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可按照一定规定办理。其中,纳税人待遇、被吸收企业未了税事项的处理以及新办企业符合条件时的纳税方式都需注意。在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合并后的资产不能以企业评估的资产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和折旧,而应按企业合并前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资产净值计提折旧。企业合并前未结税务的处理也需注意,新企业继承的税务事项需按照规定办理。另外,企业合并前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在合并后是否继续享受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后,企业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重组时,被吸收企业和存续企业需分别弥补损失,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期的剩余期限内逐年弥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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