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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聊城外来人口子女上学
释义
    该通报的主要思想是保障外来务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规范程序,简化入学手续,并建立台账和制定个性化育人制度。同时,通过书信、电话、家访等方式与家长沟通,解决家庭困难学生上学问题。对于引进人才子女入学,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此外,任何中小学都不得招收远距离学生,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农村中小学由各镇(街道)联校组织招生,城区中小学由各学校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划片范围开展招生。
    法律分析
    聊城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和局长就聊城市招生考试工作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首先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聊城在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文件中,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进城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和城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儿童享有同等的入学权利"。
    同时,规范程序,简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手续。为简化进城务工子女入学程序,将原来资格审查的四项材料简化成两项,主要提供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或正式的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监护人在城区的房权证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和户籍所在地户口本。
    要求各学校均建立留守儿童、外来务工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台账,对这一特殊群体制定具体有效的个性化育人制度,并将育人责任落实到每位教师身上,体现在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每个环节,切实做到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
    构建三位一体的关爱网络。为充分发挥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的作用,市教育局要求各学校通过书信、电话、家访等形式,与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家长主动联系,让家长了解孩子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为解决家庭困难学生上学问题,实施了以政府助学金为主体,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的多元混合资助体系。
    招生意见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到居住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入学,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引进人才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证明;二是适龄儿童与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三是在东昌府辖区居住证明(在东昌府辖区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在东昌府辖区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驻聊部队的军人子女在部队驻地范围内,依照政策协调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
    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提供这些证明材料
    任何中小学不得招收远距离学生
    在今年的招生意见中,东昌府区还提出任何中、小学不得跨范围、超班额招收远距离学生,不得出现租车、小饭桌、托管之家等集中接送托管学生现象,更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开学后教育局将和第四纪检组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仍然存在类似小饭桌托管现象的学校校长和招生人员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根据规定,农村中小学招生由各镇(街道)联校组织;城区中小学招生由各学校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划片范围开展招生。
    拓展延伸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教育局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外来务工子女同等享受入学优待的通知》的文件,明确规定外来务工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的入学待遇。这一举措旨在保障外来务工子女在教育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项政策体现了我国《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平等教育的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因此,聊城市教育局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在实施这项政策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到外来务工子女的实际情况,充分尊重他们的文化背景和语言习惯,避免因为语言障碍等问题影响他们的融入和学习效果。同时,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外来务工子女无法在户籍所在地入学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确保他们能够在接受教育的同时,感受到公平和温暖。
    总之,聊城市教育局出台的这项政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外来务工子女在享有同等入学待遇的同时,也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关爱。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为所有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
    结语
    聊城市教育局发布通报,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手续,并建立留守儿童台账,对特殊群体学生制定个性化育人制度。同时,驻聊部队的军人子女和引进人才子女入学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中小学不得招收远距离学生,不得跨范围、超班额招收学生,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开学后教育局将联合检查组对违规学校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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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2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