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条件? |
释义 |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且代位继承必须具备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在代位继承中还应注意两个方面的 法律分析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之前,那么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一)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二)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 (四)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另外,在代位继承中还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二是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他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拓展延伸 代位继承权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属卑属子女代替被继承人继续行使的继承权。代位继承权的成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代位继承权的行使范围以法定继承为限,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直系卑属卑属子女可以代替其行使继承权,但不得超过法定继承的范围。 2.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等。 3.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存在,且没有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4. 代位继承人可以主张的继承权包括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债权、债务等。 5.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直系卑属卑属子女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 6.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属卑属子女没有行使代位继承权,且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卑属卑属子女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 7.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属卑属子女没有行使代位继承权,且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卑属子女不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 8.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属卑属子女没有行使代位继承权,且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卑属子女不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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