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理由是欧洲近代国家学的著名概念。 其思想起源于著名学者、政治活动家马基雅维里,认为国家(在马基雅维里那里是掌权者)为了行善,必须能够作恶,必须同时具备狮子般的强势和狐狸般的狡诈;为了谋取公共福祉和保存必要的权势,以最终保存和发展更大的美德而对付邪恶,掌权者在应对时势的“必需”(英necessity)时可以运用不合法律和寻常道德的手段,可以无视宗教、道德和司法的限制。 马基雅维里死后,1547年意大利人文主义者焦万尼·德拉·卡萨第一次正式提取出“国家理由”的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