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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审起诉离婚多久判决
释义
    起诉离婚一审多久结案是不一定的:
    一、如果没有复杂的财产纠纷的,从立案开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进入“简易程序”审理,那么就是从立案到结案是三个月时间;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在判决后的15天内提起上诉,那么上诉(终审)又需要三个月的时间。所以最短需要两到三个月时间,最长就是七到八个月时间;
    二、如果有复杂的财产纠纷的,从立案开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进入“普通程序”审理,那么就是从立案到结案是六个月时间;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在判决后的15天内提起上诉,那么上诉(终审)又需要三个月的时间。所以最短需要五到六个月时间,最长就是八到十一个月时间。
    三、对方坚决不离婚、或者法院判决不准与离婚的,那么你只有在一审判决生效(如果有上诉的二审,就是二审判决生效后)半年后再次起诉,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
    一、买卖合同官司要打多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一般三个月作出判决。
    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甘肃刑事案件多久必须结案
    一般刑事案件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必须结案,首先,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二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二个月,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两个月,最长是五个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四至五个月,最长十个月。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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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