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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已建什么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进行限制性建设。这是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6条规定,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需要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经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批准,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怎么样的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国家级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单位包括相关省市政府、水利、环保等部门和大型企业代表。主要职责是制定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总体方案,研究处理跨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协调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环境区域,保护好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出台,为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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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1: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