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瞒欺骗手段取得驾驶证怎么处罚 |
释义 | 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领驾驶证的处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其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驾驶证核发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一)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涉嫌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 (三)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存在短期内频繁补换领、转出转入驾驶证等异常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车辆管理所发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驾驶证补证、换证等业务存在前款规定嫌疑情形的,应当转为现场办理,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开展调查。_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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