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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什么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劳资专管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掌握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方便仲裁和审理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分析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二、劳动纠纷仲裁的管辖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以监督管理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同时,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上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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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