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施工人与施工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 |
释义 | 实际施工人与施工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诉讼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1、由于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总承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总承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起诉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法律又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前,应当简单了解发包人、总承包人是否已经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总承包人已经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只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为妥。即使将发包人、总承包人列为被告也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实体上的支持。 2、实际施工人在提起诉讼要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和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于多数实际施工人通过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获得的,多数合同无效。那么,能否要求支付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了。 2、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选择承包人时要特别慎重,以避免承包人将工程随意转包给他人或者违法分包给他人,而对工程施工本身认真关注不够。实际施工人人数众多,其中不乏存在实际施工人将自己列为被告,使自己不得不涉入诉讼之中。 3、选择信誉度较好的承包人可以在自己被涉入诉讼过程中,尊重事实说明自己的工程款付款情况,能在自己却已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从实体上确认自己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至少不要碰上放弃出庭机会的承包人,使得自己无法向法庭说明清楚已经完成付款的事实,从而被法庭确认因无法说清付款完成的事实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4、作为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或者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建设项目具体工程量以及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的确认程序。在实际施工中应当时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确认工程量,当发生工程量变化时,严格要求各方依据合同约定和建筑法律的规定确认新增或者减少的工程量。对于工程量进度款的付款过程也要时时确认,特别是经过第三方付款时更应当如此。这样,在发生实际施工人起诉自己时就能清晰的证明自己“是否欠付工程价款”以及欠付价款的多少了。 工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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