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
释义 | 施工合同成立有效的条件及其法律保护。当事人需具备合同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相应条件,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根据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分析 施工合同成立有效的条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施工合同成立的要素及其重要性 施工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合意、合法性、真实意思表示和形式要素。合意指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表明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性指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真实意思表示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完整;形式要素指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这些要素在施工合同成立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缺乏合意、合法性、真实意思表示或形式要素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引发纠纷。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认真考虑这些要素的重要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结语 施工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合意、合法性、真实意思表示和形式要素。合意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愿;合法性指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真实意思表示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完整;形式要素指合同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缺乏这些要素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引发纠纷。当事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认真考虑这些要素的重要性,确保合同有效、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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