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求偿权索赔方式 |
释义 | 代位求偿权索赔方式:1.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诉讼。2.保险人得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得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在行使代位权的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不能行使代位权。所谓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往往是与债务人的身份权、人格权等有关的债权。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命息息相关,不可分割,因此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为行使。基于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权、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等权利,这些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十五条中有相关规定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 三、委付和代位求偿的区别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1.取得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2.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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