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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怎么区分
释义
    本文介绍了债务承担和代为清偿的概念及其区别,并详细阐述了债务承担的法律要件、特点以及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方式。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此外,在债务承担中,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法律分析
    一、如何区分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1.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责任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通过合同约定产生。
    2. 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并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尽管代为清偿可以由法律规定产生,但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来产生代为清偿。不过,在两种情况下,代为清偿不成立:一是第三人误解自己为债务人而进行的清偿;二是第三人明知债务人并未授权其进行清偿。二是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的清偿。而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只要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担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履行清偿义务,原则上不受意思内容的限制;
    第三,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
    第四,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设定的救济途径不同。免责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嗣后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二、债务承担有哪些法律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特点是什么
    第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第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第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第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结语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区别在于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责任转移给第三人,而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并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此外,在债务承担中,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而代为清偿中,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一条\t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预算法(2018-12-29)\t第三十五条\t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二十条\t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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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