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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老年残疾证
释义
    办理老年残疾证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两张免冠照片,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评定和政审。评定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申请人必须符合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肢体残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
    法律分析
    办理老年残疾证需要以下手续: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两张免冠照片。
    办理残疾证流程:
    第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第二,受理: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三,评定: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第四,政审: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二、残疾人认定依据
    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办理老年残疾证需要进行以下手续:
    1. 准备相关材料:老年人需要准备户口簿、身份证、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原始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残疾证明、近期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医疗证明、残疾等级证明。
    2. 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老年人需要前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交上述材料,并填写《老年人残疾证申请表》。
    3. 缴纳相关费用:办理老年残疾证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
    4. 审核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为老年人办理老年残疾证。
    5. 领取老年残疾证:办理完成手续后,老年人需要前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取老年残疾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办理老年残疾证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办理老年残疾证时,应仔细阅读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办理老年残疾证需要以下手续: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两张免冠照片。办理残疾证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评定和政审。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县级残联对申请人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评定过程包括初步评定和联合评定,最终评定结果由县级残联审核。政审过程包括初步审查和审查结果,对于信息虚假或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办理残疾证需要符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的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肢体残疾等。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五十一条\t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四十八条\t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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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