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公诉案件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举证责任不同。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进行陈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被告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司法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我国法律制度当中规定的自诉案件,相对来讲犯罪情节都比较轻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他人诬告陷害,受害人完全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被公职人员诬告陷害,可以向国家监察委等有关部门投诉。 一、侵占罪的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经过被害人立案、法院审查、庭前调解、开庭 审理和宣判审判和执行三个 诉讼阶段。 1、立案 被害人可以可以聘请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侵占罪自 2、法院 审查 法院在接到被害人起诉状后,应该在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通知。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审判人员认为应当属于自诉人撤回或是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3、庭前调解 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应当不予准许。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4、开庭 审判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的,法院应该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5、反诉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第(一)、(二)类案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6、宣判 庭审审结束,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进行刑事自诉时,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刑事自诉案件也是有追诉时效的,超过追诉时效的,受害人将丧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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