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可领取提存物,但有到期债务需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可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五年内未行使则消失,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如债权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放弃权利,债务人可取回提存物。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有到期债务的,提存部门应该拒绝其领取提存物,直到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在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消失。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债务人可以支付提存费用后取回提存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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