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居住权怎么办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如何办理房产居住权以及居住权登记和居住权人能否出租房屋的相关规定。办理房产居住权需要填写审批表格并盖章,缴纳相关费用,再次审批后即可办理。居住权应当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登记。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则上该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外。 法律分析 一、如何办理房产居住权? 办理房产居住权所需的步骤如下: 首先,市民需前往地级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购买相应的审批表格。 第二步是填写表格并盖章。 第三步是携带填好的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再次审批。 第四步缴费。 第五步办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权去哪里登记 居住登记应当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三、居住权人能否出租房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则上该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外,如果当事人约定可以由居住权人出租房屋,则其有该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或者遗嘱安排,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委托他人管理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管理他的居住权。 然而,就居住权人能否出租房屋这一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根据《民法典》第371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或者遗嘱安排,将居住权转让、互换或者出资、赠与。这意味着,居住权人可以将居住权转让给他人,但并未明确禁止出租。 另外,《民法典》第375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或者遗嘱安排,将居住权终止。居住权终止后,居住权人不能再行使居住权,包括出租房屋。因此,居住权人不能将房屋出租,除非他事先放弃了居住权或者在合同或遗嘱中另有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人将居住权转让、互换或者出资、赠与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得到对方的同意。而对于居住权人是否可以出租房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结语 办理房产居住权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包括购买审批表格、填写并盖章、审批、缴费和办理等。而居住权的登记则应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进行。同时,《民法典》和《居住证暂行条例》也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于居住权人能否出租房屋,应根据当事人是否另有约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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