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依据的是什么 |
释义 |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依据有《民法典》当中的相关内容。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之规定,无效婚姻有三种法定情形。 无效婚姻的第一种情形就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已经建立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第三人另外建立一个婚姻关系,就是重婚行为。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即便是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许说,当时只是一时激动,就鬼使神差的,稀里糊涂地和对方领一个结婚证而已,此后再没有任何联系。在没有与前任的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办理了结婚证,仍然属于重婚行为,后一个婚姻是无效的。重婚是第一种无效婚姻的情形。 第二种无效婚姻的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之间结婚无效指的是《民法典》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规定的法律后果。也就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建立的婚姻关系无效,近亲属之间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第三种婚姻无效情形指的是未达到法定婚龄就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成年结婚是否有效 未成年人结婚是无效的。无效婚姻是由于缺乏婚姻建立条件,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明知有配偶还与他人发生同居关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因禁止结婚的疾病;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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