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征收农民土地的,会补偿以下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金额提升。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不服拆迁补偿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拆迁补偿不满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1、一般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但复议和诉讼的期限一定要记清,一般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 2、被拆迁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