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误诊是否有责? |
释义 | 医院误诊需要承担责任,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赔偿问题,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生误诊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若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第二,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第三,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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