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骨折是否属于十级伤残? |
释义 | 交通事故受害人骨折并不一定是十级伤残,具体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审核鉴定意见,并在特定情形下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骨折的,并不是都属于十级伤残,多少级伤残要依据伤残鉴定结果而定,鉴定结果是十级伤残的,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并不一定属于十级伤残,具体伤残等级需要根据伤残鉴定结果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如果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意见不足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客观性的情形,可以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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