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注销公告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法律分析: 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就是通过减少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材料,优化登记程序,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商事制度改革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不仅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市场退出效率;也有助于创业者重新整合资源,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还有助于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名称等社会资源利用效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包括股份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衍生问题: 哪些情形下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出现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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