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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宜春政府社保缴纳标准最新公布社保交费率是多少
释义
    自2019年5月1日起,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江西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5月1日起,宜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宜春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2020年宜春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缴纳16%,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公司缴纳0.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公司按行业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公司缴纳0.8%,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公司缴纳6%,个人缴纳2%。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5%,员工个人费率为0.5%,至2020年4月30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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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9: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