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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信人是永久的吗
释义
    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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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4: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