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