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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医疗机构经营有哪些的要求是什么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开办医疗机构所需满足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需要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备身体健康和亲自主持医疗工作的能力;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业务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诊所须设定经营范围,不得开展性病诊疗服务以及其他不允许开展的业务;需要提交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选址报告、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等材料。
    法律分析
    一、申请所需提供的条件
    1. 需要具备资格证书,且一级医院的临床经验需满5年。
    根据最新颁布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相应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同时需要具备身体健康和亲自主持医疗工作的能力。
    2、注册资金20万,业务用房80平方米
    政府规定,开办诊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普通诊所(非专科诊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至少有1名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至少有相应的检验和药剂技术人员各1名。诊所的医疗用房要与生活用房分开,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0.5公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诊所须有经验收合格的消防和污水处理设施,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3、诊所须设定经营范围
    政府明文规定,诊所、医务室不得开展性病诊疗服务。同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戒毒、精神病等服务也不准诊所、医务室包揽、涉足,也不得开展任何手术治疗。门诊部要开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生服务、医疗美容、性病、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二、申办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验证后交复印件);
    5、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拓展延伸
    诊所申办流程及所需材料是诊所创办者必须了解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诊所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是诊所申办流程及所需材料的具体说明:
    1. 准备材料:诊所应准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表》、《医疗机构法医检验报告复印件》、《医疗机构健康合格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消毒合格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2. 提交申请:诊所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并提交诊所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
    3. 审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4. 实地考察: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后,会对诊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5. 发证:审核合格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 缴纳入驻:诊所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缴纳入驻。
    综上所述,诊所申办流程及所需材料包括提交申请、审核申请、实地考察和发证等步骤。诊所应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结语
    申请医疗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医疗机构的申请人需要持有资格证书,且至少在一级医院从事相应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同时需要具备身体健康和亲自主持医疗工作的能力。此外,注册资金和业务用房面积也是必须满足的要求。诊所需要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同时政府也规定了诊所不得开展某些服务项目。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需要包括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选址报告、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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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0: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