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开设证券帐户; 2、开设资金帐户; 3、委托买卖; 4、委托单的基本要素; 证券帐号、曰期、买进或卖出(即交易方向)、品种、数量、价格、时间、签名、其他内容。 5、受理委托; 证券经营机构在收到投资者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数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6、委托执行;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买卖方向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7、成交; 8、清算交割; 卖出证券者资金帐户中增加款项,证券帐户中减少证券数量。买入证券者证券帐户中增加证券,资金帐户中减少款项。 一、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二、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情况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