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对公司可以提起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在公司具有法定的应当收购公司股权的情况时,双方的纠纷产生的诉讼。还有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以公司名义起诉侵权人。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