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赔偿不合理,该由谁来处理 |
释义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同时,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法律分析 如果赔偿不合理,由谁来处理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征收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第六条规定了监督指导责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有关部门,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同级,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的指导。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监督。上级政府的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1. 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级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具体内容。 2. 审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级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提交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在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3. 检查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上级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4. 调阅房屋征收补偿资料:上级政府有权调阅下级政府提交的房屋征收补偿资料,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费用分配情况等,以了解下级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情况。 5. 听取房屋征收补偿意见:上级政府应当听取下级政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等有关人员的房屋征收补偿意见,及时采纳合理意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问题。 总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公正、公开进行。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如果赔偿不合理,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责任。上级政府也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指导。因此,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征收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应当遵循相应的法规和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09-09)\t第十一条\t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草原防火条例(2008-11-29)\t第七条\t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06-25)\t第六十一条\t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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