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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就业权的内容
释义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也即,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即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权。从一般意义上讲,个人享有就业权就意味着国家应承担保障个人就业的义务。但在实际上,作为劳动权之核心的就业权,无论是国内宪法还是国际公约都没有将其作为个人可向国家请求的具体权利,因而不能理解为,人人有获得或被给予工作的权利,并将事实上的充分就业作为个人就业权实现与否的评价标准。国家在保障个人就业权实现上所承担的仅仅是政治或道义上的义务,宪法关于劳动权的规定仅仅具有方针条款的性质。
    我国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就业原则;
    2、相互选择原则,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
    3、竞争就业原则,通过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5、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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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