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关税未付”的货品是指未办理海关纳税手续。它一般由一国关内的特殊监管区内免税品商店出售,因为该货品属于未付关税货品,所以有标注。但是,这不属于走私物品,持护照旅客应按进境国的要求携带限量的货品。标有“中国关税未付”的货品是指该货品未办海关纳税手续而被退还的货物。它一般由一国内境内的特殊监管区内免税商店出售,因该类货品属于未付关税货品,所以作有上述标注。“中国关税未付”并不意味着属走私物品,持护照旅客应按进境国的要求携带规定限量的货品,超出一定免税限量的,应向海关申报纳税。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 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入库手续后,海关 (凭银行回执联)办理结关放行手续。征税手续在前,结关放行手续在后,有利于税款及时入库,防止拖欠税款。因此,各国海关都以这种方式作为基本纳税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衍生问题: 关税措施是什么?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