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坐支现金违反什么规定 |
释义 | 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坐支现金:收到现金(营业款即营业收入)以后不往银行存,直接从收到的现金(营业款即营业收入)中开支。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营业款即营业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坐支简单的说是挪用收入款。 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单位应严格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现金,不得超过该范围和限额,并在单位的现金帐上如实加以反映。为便于开户银行监督开户单位的坐支情况,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当日存款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存款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的现金,可以从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也可以从银行支取,但不能从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已支付); 需要支付现金的单位,应事先报银行审批,审批银行应批准支付现金的范围和限额。扶持单位必须在现金账户中如实反映扶持金额,并按月向银行报送扶持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如实说明用途,由开户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支付。 (四)对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账结算的开户单位,须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支付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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