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坐支现金违反什么规定 |
释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坐支现金:收到现金(营业款即营业收入)以后不往银行存,直接从收到的现金(营业款即营业收入)中开支。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营业款即营业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坐支简单的说是挪用收入款。 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单位应严格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现金,不得超过该范围和限额,并在单位的现金帐上如实加以反映。为便于开户银行监督开户单位的坐支情况,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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