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耕地、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财产不得抵押的情况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价值认定要合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根据抵押当事人提供的有资质的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书)进行确认; (二)或按照当地政府有权部门公布的同期辖区内各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准价格协商确认。、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由于农业经营风险和波动性比较大,所以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在其所评估认定价值的50%-80%之间,各地规定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 四、抵押条件要具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林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或渔业、林业)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