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及的一般性原则,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要求对国外登记的书进行认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公证员协会核证。 3、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对涉外婚姻效力的审查,如果一段符合了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的话,那么我国法院一般就会认定该婚姻是合法的。涉外婚姻毕竟与国内婚姻不同,所以在处理方面肯定要麻烦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适用法院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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