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没办过户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依法成立的有效。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隐瞒房屋被抵押买卖房屋有效还是无效呀 隐瞒房屋被抵押买卖房屋有效。 卖方转让被抵押的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告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果卖方未经抵押权人(如银行)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 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合同应认定有效。但应注意的是,即使买卖被抵押的房屋合同认定有效,但只要抵押权未解除,房屋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卖方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按约定解押,致使买方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民法典215条规定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内容是: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规定。区分了债权行为和与物权行为。 1、不动产物权变动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与登记、交付等物权行为无关;而登记、交付行为不完成,即使合同有效,物权效力也不产生。 三、一房多卖的后果如何 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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