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有哪些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