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怎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
释义 |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就是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正确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科学理论和规律的基础上,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规范和方针政策,立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做出指示,对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等进行指引,对人民调解工作活动进行规范、保护和监督。具体包括: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一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研究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二是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同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及时帮助解决困难。三是总结交流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发挥模范示范作用。四是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工作,结合实际明确建设标准和要求,提高建设水平,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主要通过乡镇(街道)司法所来实现。一是及时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二是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活动,特别是那些比较疑难的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纠纷以及群体性纠纷等;三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及时指出并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当事人,通过合理程序予以改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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