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答:《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 行政强制措施 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也就是说针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不得委托。 其次,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提出明确期限先由当事人自行拆除。从一个层面反映行政主体作为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第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就根本体现了行政强制是一种公权力,并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也反映了公权力在管理社会秩序方面必须有法可依,从有法可依的角度也说明法律明文规定也避免了滥用权力,权力违法等行为的发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