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除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房屋拆迁听证的法定程序和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听证程序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内容。拆迁补偿政策包括房屋补偿、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分析 1、关于拆除程序的规定如下: 1. 如果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户数的40%,就必须在做出裁决之前举行听证; 2. 对于超过40%的情况,也必须在裁决前举行听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将房屋拆迁判决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相关人员。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回避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4。听证的举行: (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原因,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宣布听证开始<(3)拆迁人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当事人进行辩护;(5)听证主持人询问、调查有关问题;(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记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6。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填写《房屋拆迁裁定听证意见》,房屋拆迁行政裁定听证结束。 房屋拆迁听证法定程序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执行。二是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一般来说: 1。房屋补偿(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居民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按临时居住条件备案,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按月补助。三。奖励性补偿是鼓励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宅基地面积补偿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拓展延伸 标题:['3. 房屋拆迁听证程序']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的程序应当遵循听证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在拆迁听证程序中,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代表就拆迁方案进行听证。听证会应当由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拆迁听证主持人主持,参加听证的还有拆迁管理部门的代表、被拆迁人的代表和拆迁人的代表。 听证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听证公开原则:拆迁听证程序的听证会议记录、听证结果等应当公开,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代表有权查阅。 2. 听证公正原则:拆迁听证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确保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听证听取双方意见原则:拆迁听证程序应当听取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代表的意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确保拆迁方案的公正合理。 4. 听证复核原则:拆迁听证程序应当进行复核,确保拆迁方案的公正合理。 5. 听证通过原则:拆迁听证程序通过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依法制定拆迁方案,并组织实施拆迁工作。 总之,拆迁听证程序是拆迁管理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目的是保障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结语 拆迁程序的拆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其中包括听证程序。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进行辩护,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并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拆迁补偿政策包括房屋补偿、周转补偿和奖励性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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