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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转让是怎么样的呢?
释义
    不论是从直管公房制度建立的初衷还是后续的权利保障,相比于如今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直管公房带有更为强烈的福利色彩。
    正如最高院作出的案号为
    (2018)最高法行申221号、5644号《行政裁定书》论述:“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前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
    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
    那么,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直管公房承租权,可否进行转让,又如何进行转让呢?实际上,基于时代背景的变迁,直管公房使用权也经历了从试点上市交易到禁止上市交易的政策演变。
    (一)允许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阶段
    早在2002年1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指出,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笔者梳理关键规定如下:
    1、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形式包括:互换、转让、转租等多种方式。
    3、公房使用权交易的,应当取得共居人、合居户、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人的同意。
    4、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公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此外,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至2003年12月31日结束,试行期一年。也就是说,2003年全年在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提前下,可以办理公房使用权的互换、转让、转租手续,甚至可以连续交易。
    (二)严禁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强监管阶段
    2017年6月12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第三条规定:“严禁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直管公房规划性质及使用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同时指出全市将加大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查处直管公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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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