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