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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损伤残鉴定标准全文
释义
    人身损害残疾鉴定标准全文如下:
    1、为了正确鉴定人身损害残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
    2、残疾鉴定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3、残疾鉴定应当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评价被鉴定人的身体、智力、心理、语言、视觉、听觉、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功能障碍;
    4、残疾鉴定应当根据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被鉴定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评估;
    5、残疾鉴定应当根据被鉴定人的身体、智力、心理、语言、视觉、听觉、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功能障碍,确定其残疾等级;
    6、残疾鉴定应当根据被鉴定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其享受各项残疾人福利和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7、残疾鉴定应当在尊重被鉴定人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听取被鉴定人和其家属的意见;
    8、残疾鉴定应当建立健全鉴定档案,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9、残疾鉴定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守鉴定结果和相关信息的机密;
    10、残疾鉴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任何影响鉴定公正的行为;
    11、残疾鉴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质量和水平;
    12、残疾鉴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透明、规范。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五至十年;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综上所述,当人身受到损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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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