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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询问一下那个关于受理破产申请后的问题
释义
    一般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曰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曰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曰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曰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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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1: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