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机动车发票当月可以作废。纳税人在开具专用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法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具时发现有误,可即时作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