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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与库存金额并存时如何定罪处理
释义
    前面我已经论述了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库存金额和货值金额的概念、不同之处和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时往往同时存在销售金额与库存金额,即在已经出售出去部分伪劣产品的情况下,还有部分伪劣产品未出售出去。对此要认真分析加以正确处理。笔者认为应分为如下四种情况:
    1、伪劣商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商品的产品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已经销售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伪劣商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但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商品的产品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下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未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伪劣商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商品的库存金额也在15万元以上的,在《解释》中没有明确这种情况。对此学者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是继续犯,也有人认为是连续犯。笔者同意继续犯观点,因为连续犯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其构成要件是数次实施犯罪行为,有数个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一罪名,这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实施犯罪行为只能认定一个,不能把销售的与还未销售的行为割裂开来,即认定已销售5万元为一个既遂行为,未销售15万元为另一个未遂行为。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构成要件是一个行为持续地侵犯同一个权益,犯罪行为在相当长时间内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符合继续犯的构成要件,是一个犯罪行为既产生结果既遂,又有结果未遂的情形,其行为的结果性上有特殊性。对此,笔者认为应以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为定罪基础,即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既遂),而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商品的库存金额只是量刑情节的考虑。理由如下:从罪刑法定原则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额5万元以上完全符合刑法第140条、第150条的规定;从犯罪形态上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额达5万元以上,已是犯罪既遂。尚未销售出去的15万元以上的伪劣商品是犯罪未遂形态;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已销售5万元以上的比尚未销售15万元以上的社会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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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