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地公告的内容规定如下: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征地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征地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