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客观: 生育假: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享受生育假。1、产假:女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可以休假90天。晚育的女工作人员,另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假,发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或男同志享受这一个月的奖励假)。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奖励费发至独生子女十五周岁止。2、节育假:工作人员实施节育手术,男同志休假不超过十五天;女同志休假不超过一个月。女同志做上环手术的,休假不超过一周。3、人工流产假不超过两周。4、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医生证明办理。 |